关于规范公培训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切实规范公培训广告发布行为,维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公培训广告发布行为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公培训广告应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始至终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公培训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三、公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四、公培训广告中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五、公培训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得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六、公培训广告宣传应当理性客观。不得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公培训广告。
七、公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公培训业务的广告。
八、不得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九、不得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十、不得发布含有诋毁、歧视、侮辱、排挤竞争对手等内容搞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商业宣传广告。
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培训广告发布行为做监督,若发现存在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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